第一章水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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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法 第一节 水法概述 一 水法的概念 狭义的水法仅指2002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下简称《水法》)。它是水事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仅在宪法之下。 广义的水法又称水法规,是指规范水事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一下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一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这些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水法。 二水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一)水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自己的调整对象。水法的调整对象是水行政法律关系,即在我国领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等有关活动中,也就是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水法的特点 1、水法的专业性较强 水法是水行政主体行使水管理职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一方面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特点;另一方面更有其专业自身的特点,即科学性、技术性、社会性等。 2.水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共存 在民事与刑事领域中,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分别制定的,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水法则不同,它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往往是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原因有二:一是水事法律的程序性规范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在水行政管理与行政决策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程序性规范,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它是行政诉讼法所不能概括、包容的;二是水事法律的程序性规范中往往饮食有实体性内容,二者密不可分,无法将其分别立法。 三 水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有制,保障水资源的佥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2)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并重,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得原则。 (4)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得原则。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5)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的原则。 (6)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原则。《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 水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它是指法律规范的效率来源,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水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关于水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内容的规定,是制定水事法律法规的原则和基础。 (二)法律 1、水事基本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水事法律体系中,除宪法外,《水法》在水事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水法》是综合的水事实体法规范,它对作为一种水资源管理的目的与原则、范围与制度、组织机构与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是其他水事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 2、水事特别法律是针对水管理活动中特定的水管理行为、保护对象所引起的水行政关系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是宪法和水法原则、内容的具体化,因此水事特别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比较具体、翔实,可操作性强,是水行政主体实施水管理活动直接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如《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污染法防治法》三部法律。 3、其他基本法律 其他基本法律中有关水资源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水资源相邻权的规定与利用原则,《刑法》中关于破坏性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人的规定等,既是水行政主体在水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内容,同时也是对水行政主体行使水行政职权一种很好的监督。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在这里主要是指水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目前已经颁布实施的水行政法规主要有:《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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