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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 有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 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一些建筑公司往往设计这样一个合同条款: 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这句话没有问题);如果员工违反安 全操作规程,导致个人受伤的,责任自负, 公司概不负责,同时,公司也不给员工缴纳 工伤保险。 首先,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规 定的一个强制性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缴 纳,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其次,条款说员工应该遵守企业的安全操 作规程。如果遵守了,员工肯定不会出事; 如果员工不遵守,则后果自负。这句话表面 上看很合理,但实际上并不合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使 一个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负了伤以 后也被认定为工伤,也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被 认定为无效,那么应该怎样处理呢? 【案例】小张刚刚大专毕业,但是大专学历在某些 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常常被轻视。小张本 人想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一般的企 业招管理或技术人员,都要求最低学历为本 科以上,他根本不够资格递简历,而操作岗 位的工作他又不愿意做,怎么办呢?小张苦 思冥想,决定采用投机取巧的办法,买了一 个假的本科学历证书和一个知名学校的硕士 学历证书。带着这两个假证书,小张的求职 顺利多了,很快就被某企业录用,月薪8000 元,双方签订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 小张工作一个月以后,他所在部门的经理就 找到人事经理,说:“你们说小张是某某高校 的硕士,我怎么觉得不像啊。平常工作的时 候,我发现他连一些基本常识都不懂,你赶 紧去那个学校核实一下,别被假证书骗了。” 人事经理听了,立即到那所学校去核实,果 然没有小张这个人,怎么办呢?人事经理把 小张找来,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在证据面 前,小张不得不承认他的证书是假的,并向 公司提出辞职。人事经理同意了,但是小张 又说:“但是你得先把这个月的工资付给我, 然后我才能走。”人事经理一听,非常生气: “你欺骗公司,我们没追究你的责任,就已经 便宜你了,你还敢要工资?我们绝不会给你 的。”小张见人事经理的口气如此坚决,也没 说什么,就申请了仲裁,要求那家公司支付 他8000元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 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 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情形 1、协商解除:36条 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 (2)劳动者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 (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时解除的后果 支付报酬 补交社会保险费 造成损害的,赔偿 经济补偿金 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过错性解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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