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改良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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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改良法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译) 目 录 第1章 总则及土地改良长期计划………………………………………………………1 总则(第1条~第4条)土地改良长期计划(第4条的2~第4条的4)土地改良事业(第5条~第94条的4)土地改良事业团体联合会(第111条的2~第111条的23)补充规则(第112条~第131条)监 督(第132条~第136条的4)(目的及原则) 第1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为正确并顺利地实施农业用地的改良、开发、保全以及有关集体化事业规定必要的事项,谋求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完善及其开发,并以此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提高农业总产值,扩大农业生产的选择范围及改善农业结构。 2 实施土地改良事业时,应时刻考虑其事业与环境间协调、符合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及保护宗旨,同时还必须适应国民经济发展。 (定义) 第2条 本法中所指的「农业用地」是称之为以耕作为目的或是主要以家畜放牧为目的以及饲养牲畜为目的用于种植饲草的土地。 2 本法中所说的「土地改良事业」是指依据本法进行的下列事业。 农业专用排水设施、农业专用道路等其它农业用地的保全或是利用方面必要的设施(以下称之为「土地改良设施」)的新建、管理、废止或者是变更(包括相当作为综合为一的土地改良事业)而实施的合乎政令规定主要条件的2个以上的土地改良设施的新建或是以变更为整体的事业以及土地改良设施的新建及变更(包括相关2个以上的土地改良设施的新建或是以变更为整体的业。),以及与此相配套的相当综合为一的土地改良事业实施的合乎政令规定主要条件的下列土地划分事宜,第3号的农业用地的造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改良或是为保护用地以必要的事业为整体的事业。) 划分调整(指相当于土地划分形质变更的事业以及相关此事业和与此附带实施的下列农业用地的造地工程或是农业用地的改良及为保全土地以必要的工程施工为整体的事业。) 农业用地的造地(指农业用地以外土地转为农业用地目的转换或是农业用地间的土地目的改变的事业(填海造田和排水开垦除外)以及相关事业和与此附带实施的土地划分形质的转变工程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改良或是为保全土地将必要的工程施工作为整体的事业。) 填海造田或是排水开垦。 农业用地或是土地改良设施的灾害修复 农业用地相关的权利、农业用地利用方面必要的土地的相关权利、农用设施相关的权利及水的使用相关权利的交换划分合并。 其他农业用地的改良或是为保全土地必要的事业。 (参加土地改良事业的资格) 第3条 具有参加土地改良事业资格的人,应是对位于其事业实施有关的地区内土地,合乎下列各内容之一的人。 对农业用地依据所有权进行耕作或是用于养畜业务的土地,为其所有者。 对农业用地依据所有权之外的权限进行耕作或是用于养畜业务的土地 ,依据政令规定的内容向农业委员会(依据农业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昭和26年法律第88号)第3条第1项反对书或是第5项的规定,如是不设农业委员会的市街村则町村长,以下相同。)由该土地所有者提交参加相关土地改良事业内容的申请且 此申请合理并得到农业委员会承认的场合,其所有者在另外的场合应是对其农业用地根据相关权利进行耕作或是从事畜牧养殖业的人。 对农业用地以外的土地根据所有权进行使用以及用于收益为目的的土地,为其所有者。 对农业用地以外的土地根据所有权之外的权力进行使用以及用于收益目的的土地,根据其权利进行使用或获利的人依据政令规定的内容,征得其所有者的同意向农业委员会提出要参加相关土地改良事业内容的申请的场合,其申请人在其他的场合应为其所有者。 2 前项第2号的所有者及根据权利进行耕作或是从事畜牧业的人,依据政令规定的内容向农业委员会提出自愿条件下要变更资格申请,并且此申请应是合理的并已经得到农业委员会的承认时,在得到其认可时方可进行其资格变更。同项第4号的所有者和根据权利进行使用及盈利的人,依据政令规定的内容,向农业委员会提出自愿条件下变更资格的申请的场合亦相同。 3 关于前2项规定的适用,租赁人或租赁业主因疾病及其他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由对相关农业用地无法自己耕作或从事畜牧业,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农业用地租赁给他人用于耕作或畜牧业目的的场合,农业委员会依据政令规定的内容,承认其租赁人或租赁业主近期要自己耕作或从事畜牧业,并且承认其理由正当时,视其租赁人或租赁业主为对其农用土地根据权利从事耕作或是畜牧业的人。 4 关于第1项或是第2项规定的适用,农业用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指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昭和55年法律第65号)第4条第2项规定的法人。以下相同。)未将其租用的农业用地租借出去时、或是农业用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将其租用的农业用地依据农业用地保有合理化事业(指同条第2项规定的农用地保有合理化事业。)的实施,在租借出去之前临时租借给他人,用于耕作或是从事畜牧业的情况下、农业委员会根据政令规定的内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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