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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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交换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影像技术和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 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系统的总体结构 影像交换系统为两级两层结构: 第一层:总中心与支付系统NPC连接并同位摆放;处理跨分中心的支票影像业务。 第二层:分中心(省中心或区域中心),与支付系统CCPC同位摆放;与总中心连接,处理分中心内跨交换所或跨行的支票影像业务。 二、系统基本做法 支票影像业务遵循“先收后付、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与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序相同。支票业务的处理周期最长为T+N;T为系统转发业务时间,N为返回回执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停运顺延。目前,最长为T+2。 (一)支票影像系统的业务处理模式 支票影像系统的业务处理模式有四种,见下表: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模式和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分散接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集中接入是指银行机构与CIS联网,通过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分为直联和间联。 区域业务: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 全国业务: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总中心转发的业务 。 (二)支票影像系统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 支票业务处理分为影像信息交换和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基本流程是:持票人开户行(即提出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异地支票后,自行或委托同城票据交换所采集支票影像并制作支票影像信息,通过本行或委托同城票据交换所的前置机将影像信息传送至出票人开户行(即提入行)。提入行对收到的影像信息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告知提出行,小额支付系统负责对其中同意付款的支票影像业务完成资金轧差清算。 (三)业务规则 1. 支票影像信息的法律地位。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2. 支票影像核验依据。出票人开户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付款确认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 3. 银行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4. 支票业务金额上限。影像交换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支票业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拒绝受理。现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是50万。 5. 实物支票的保管。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6. 支票提出行、提入行的审查职责。支票提出行和提入行均负有对支票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义务。支票通过影像系统处理后,实物支票截留在提出行,提入行仅依据支票影像信息进行审核。提出行应对实物支票规定要素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受理或造成付款人付款的,应承担违规付款责任。 7. 支票退票的业务处理。为规范退票处理,保障持票人的利益,对退票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根据影像系统业务处理的特点,明确了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可对审核不通过的支票进行退票。二是明确提出行和提入行进行退票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其中提出行拒绝受理支票,应出具“拒绝受理证明”;提入行拒绝付款,应向提出行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由提出行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三是结合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特点,详细列示了提出行应予拒绝受理的事项和提入行可以退票的事项。 8. 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的资金清算。支票影像业务的回执处理和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提入行应在规定期限内返回支票业务回执。 票据交换机构 分中心 分中心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总中心 票据交换机构 票据交换所 票据交换所 商业银行省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分散接入 集中接入 区域业务 A C 全国业务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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