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docVIP

清远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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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安委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356号)要求,紧密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集中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组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施工安全副局长任组长,专项行动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具体成员详见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迅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清建〔2012〕133号)。 重点内容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要结合今年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建设单位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或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正常管理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层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管理的; (七)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九)建筑施工企业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或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落实整改、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二)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 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以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从即日开始实施,至9月下旬结束,分四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6月15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的副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股)室和质监、安监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的专项行动管理小组。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在6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配备工作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建立相关的工作例会、信息报告、跟踪督办等制度,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工作。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方案要求,迅速开展“打非治违”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由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对其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及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市直工程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查处。 (三)隐患整治“回头看”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由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对第二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在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我局将对部分县(市、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深入分析,认真总结,研究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工作要求 为确保这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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