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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审核市(县、区)级行政权力表(十)
行政裁决类(共 2项,第1项) 填报单位(盖章)4月22日
权力编码 JS130000GT-CJ-0001 权力名称 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办理程序 程序:1.申请 2.审查 3.受理4.调查 5.处理
期限: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确定受理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 填报人:颜亚民 法规处负责人:袁晓辉 单位主要负责人:吴春林
附件1:
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事项编号:JS130000GT-CJ-0001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宿迁市洪泽湖路57号
服务电话:0527 监督投诉电话:0527
清理审核市、(县、区)级行政权力表(十)
行政裁决类(共 2项,第2项) 填报单位(盖章)4月22日
权力编码 JS130000GT-CJ-0002 权力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办理程序 1.申请 2.审查 3.受理 4.调查 5.调解 6.处理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 填报人:侍永 法规处负责人:袁晓辉 单位主要负责人:吴春林
附件2: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图
事项编码:JS130000GT-CJ-0002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法定期限:六个月(因情况复杂,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部门: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宿迁市洪泽湖路57号服务电话:0527 监督电话:0527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承办人员审查 (5日)
承办人员审理 (10日)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予受理
退件并书面告知
(3日)
受理并报分管领导
审批
(3日)
通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并附有关卷宗(5日)
提交复议意见交案件查处中心讨论(5日)
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
当事人(7日)
调解未达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
调 解
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受理(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不受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3、有关证据: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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