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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这一概念,边沁首次提出。
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效力根据,关于这个理论的学派有:
(1)自然法学说,在早起国际法中占优势。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维多利亚是第一个承认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部门的人。
(2)实在法学派:十九世纪代替自然法学派占优势,认为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代表任务:边沁、宾刻舒克。实在法学说是对于国际法影响最大的。
(3)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哈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等级,最高规范是国际法规范。但是它最大的弱点在于它不能证实所谓的最高规范自身的效力依据。
(4)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说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5)格老秀斯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首要根据是理性,其次的根据是一般同意。格老秀斯被认为是欧洲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鼻祖”
政策定向说;批判法学研究;女权主义理论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欧洲出现了位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宣布侵略战争是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标志。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审理是近代国际法开始转为现代国际法的标志。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号称国际性的国际政治组织。
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国际法编纂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主要方式。
我国的条约分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由国务院核准的,不需要以上两者准许的。
在我国,条约缔结经过三个阶段:国务院缔结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或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
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主导方式是直接适用。
国际法的渊源和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和国内法院的判例
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条约,法院判决,国内立法,外交文书,各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国际组织的实践。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国内法说产生的基于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着眼于以一般法律思想为基础并且可以移用于国际往来上的法律原则。
法律承认是完全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事实承认相反。如果既存国家认为新国家具备国家承认条件,但政治上不愿意承认,只希望在某方面有限范围内往来,可以给予事实承认。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
对条约的接受和赞同与批准的效果相同,但是它们与批准的区别仅在于它们是政府行为。
我国须要经过批准的条约有:政治性的,领土,司法协助和引渡,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缔约各方议定须要批准的,其他。
条约的批准书由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缔结条约,违反只有同意的情况中,错误导致相对无效:只有受害国可以主张条约无效,并且这种情况可以不就,欺诈、贿赂和强迫都导致绝对无效:任何国家都可以主张条约无效并且这种情况不可以补救
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缔约方对条约的更改,条约的修改是指部分缔约方对条约的更改。
情势变迁原则不能用于终止边界条约。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制定国际法的参与者。
(2)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不是矛盾的。
(3)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
(4)国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而成为国际习惯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为国内法。
2、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
(2)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国家不得缔结背离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国家行为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
(3)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
3、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之间制定的,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上国家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有强制力,但是没有强制机关。
(3)国际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于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4、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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