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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 准
GB 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tannum, antimony and mercury
Industri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4-05-16 发布 2014-07-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验检疫 总局
目 次
前 言1
1 适用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6 实施与监督12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3 〕37 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
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锡、锑、汞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
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中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现有企业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
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
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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