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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
一、定义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是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统一格式的作业单证。用于登记已备案的小型船舶情况;海关监管的船用设备、贵重物品;进口船用物料;每航次小型船舶进出境监管记录以及走私违规等情况。
二、《海关监管簿》的制发
《海关监管簿》在小型船舶监管流程的备案环节制发。运输企业向海关申请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备案。海关予以备案的,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等单证。(小型船舶备案详见第一篇第一章第二节)
三、《海关监管簿》的适用范围
1.小型船舶出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启运港海关提交《海关监管簿》。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目的港海关提交《海关监管簿》。
2.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进出境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的,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中途监管站递交《海关监管簿》。
3.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时,运输企业向备案海关提交《海关监管簿》。
4.申请小型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时,运输企业向备案海关提交《海关监管簿》。
5.小型船舶停航半年以上,应将《海关监管簿》交回原备案海关暂存。
6.小型船舶由于业务量、租赁关系、海事等原因,申请暂停来往港澳航线营运,应将《海关监管簿》交回原备案海关保管。
四、填制规范
《海关监管簿》由封面、封面内页、第1页“(一)小型船舶情况登记栏”、第2页“(二)主要船用设备、贵重物品登记栏”、(三)进口船用物料登记栏、(四)小型船舶进出境监管记录、(六)海关记事栏等部分组成。
(一)封面
(二)封面内页
1.船舶名称:与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国藉证书的船名一致;
2.船舶代码:海关备案时生成的十位监管簿编号;
3.船公司名称:船舶所属运输公司名称;
4.海关监管簿编号:海关备案时生成的十位监管簿编号;
(三)第1页《(一)小型船舶情况登记栏》
1.船舶名称:同封面内页船舶名称;
2.船舶种类:集装箱船、拖船、油轮、一般货船;
3.船舶制造日期: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建成日期;
4.船舶经济性质:根据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所有人的经济性质填写;
5.船舶功率: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船舶主机总功率;
6.船籍港:同船舶国藉证书的船籍港;
7.总吨位: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总吨位;
8.船舶呼号: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船舶呼号;
9.净吨位: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净吨位;
10.船体材料: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船体材料;
11.载重吨位:同船舶检验证书的载货量;
12.船舶长度: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船舶总长;
13.船舶宽度: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藉证书的船舶型宽;
14.交通部门批准文号:省部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号;
15.营运有效期: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
16.限定营运航线:根据交通部门批文填写;
17.限运货舱范畴:根据交通部门批文填写;
18.船舶经营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同公司营业执照标注的企业名称、住所信息;办公电话及企业注册地址所在的邮编;
19.船舶用章印模:盖船舶印章;
20.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为11位阿拉伯数字,固定电话、小灵通应录入区号;
21.年审情况:海关逐年批注年审情况,并加盖验讫章进行确认;
22.船公司签章:加盖船公司公章;
23.船舶签章:加盖船舶用章;
24.签发海关印章:海关核对运输公司填写的内容,并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及行政许可专用章;
25.经办关员:经办关员签名;
26.备注:海关批注小型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情况、《海关监管簿》换簿等情况。
(四)《(二)主要船用设备、贵重物品登记栏》
本栏登记列入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主要船用设备、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价值等。
1.送船日期:填写主要船用设备、贵重物品送上船的日期;
2.海关批注:海关对企业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加盖验讫章。
(五)《(三)进口船用物料登记栏》
本栏登记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添装船用燃料、物料的情况。对进境小型船舶在境外添装的船用燃油,到第一目的港海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本栏填报本航次在香港、澳门添装船用燃料情况。第一目的港海关审核后进行批注,加盖验讫章确认。
(六)《(四)小型船舶进出境监管记录》
1.出境:
(1)驶离口岸(开航港):出口货物起始发出的港口;对于出口多启运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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