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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管道检测相关法规及检测技术 * 交流内容 一、海底管道有关法规标准 三、海底管道检测技术与完整性管理 二、陆地长输油气管道有关法规标准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海底管道法规 海底管道: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 临时检验 建造检验 定期检验 海底管道法规 4号令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5号令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海底管道的备案管理: 海底管道法规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海底管道的备案管理: 海底管道法规 25号令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6.10.4 海底管道的监测、检测和评估 6.10.4.1 应建立海底管道检测与监控的制度,并遵守执行。 6.10.4.2 应通过检测与监控来保证管道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6.10.4.3 一旦发生影响管道系统安全、可靠性、强度和稳定性的事故应进行特殊检测。 6.10.4.4 对于改变原设计参数、延长使用寿命、出现缺陷和损伤的海底管道应进行评估。 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7 油气管道储运 7.6 管道清管与检测7.6.1 管道清管7.6.1.1 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对于首次清管或较长时间没有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清管方案。7.6.1.2 对于结蜡严重的原油管道,应在清管前适当提高管道运行温度和输量,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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