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权及其规制的研究_以宪法语境下分配正义为中心_王桦宇.pdfVIP

公共财产权及其规制的研究_以宪法语境下分配正义为中心_王桦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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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5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Vol. 28, No.5 2013年9月 Sep., 2013 ●法学论坛 公共财产权及其规制研究 ——以宪法语境下的分配正义为中心 王桦宇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摘 要:财产权的限制往往被视为是一种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 担,因而具有社会正义性。财产权按照权利归属可以分为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法律在保护私人财 产权的同时也应规制公共财产权。近现代以来,政府财政权有日益膨胀的趋势,应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法 律确保公共财产权取得及其分配的正当性。中国宪政历程有其本土化的经济社会语境,中国宪法文本体 现了独特的历史规定性,但其语词表达也蕴含了特定政策背景下不同功能解释的可能性。构建中国语境 下的分配正义和财产秩序,基于公共财产权规制的财税法治是关键突破口和主要着力点。 关键词:分配正义;财税法治;收入分配;公共财产权;私人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3)05-001-08 一、财产权的社会化及其正义标准 (一)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 通常认为,从洛克、霍布斯到边沁完成了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到作为法律权利的理论演进。在洛 克的自然权利体系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列为3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霍布斯则认为财产权 是一种法律权利,且臣民的财产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而边沁则坚持权利只能以法律权利 (legal ① right)的形态存在,没有权利优先于法律。 自此,财产权通常作为法定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写入或体 现在近现代国家的宪法性文件或宪法判例中。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 利”是财产权绝对观念最为著名的口号。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 “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 ② 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 相比德国法上学说理论和基本 法均承认财产权的基本权地位,美国法上的财产权保护的位阶并非如言论自由等显而易见。不过,在 ───────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收稿日期:2013-08-07 本文为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重点项目 《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12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① 洛克、霍布斯和边沁的财产权理论,分别参见其各自的代表作:[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 务印书馆1964年版;[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 务印书馆1980年版。 ② 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 1· ① 司法个案处理中,美国判例仍采取对私人财产权优先保护的衡平立场。 尽管学术界对财产权理论仍 有不同的理解和争鸣,但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权成为宪法上最为重要 的基本权利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从财产权绝对到财产权承担社会义务的转变,意味着财产权的功能从保障私人自由任意地使用和 ② 支配财产,转而开始承担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功能。 宪法关于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规定,对包括民法在 内的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在宪法作为“高级法”的观念以及违宪审查制度被普遍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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