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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 l1期 湖 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Vo1.32,No.1l
2012年 11月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 NOV.2012
文章编号:2095—4654(2012)11—0005-02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杨用才,刘巧珍
(1.湖北科技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 成宁 437100;
2.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湖北 武汉 430081)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存在专业性不足、公平性受质疑、过程冗长、责任不明、赔偿 “:-JL4~”
等弊端,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完善医事鉴定人准入制度、责任制度、出庭作证制
度,破除医疗鉴定的地域性,统一法律赔偿项 目和标准是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 :双轨制;弊端;统一;医事鉴定人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iA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予以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具体缺陷
了更科学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存在 (1)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的种种问题依然未得以根本的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医学会是挂靠于卫生
司法过错鉴定两者并存 的 “双轨制”不但造成了制度上 的 行政部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 “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
混乱,而且两种制度 自身的不完善也给医患纠纷的解决带 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宗旨明
来了诸多的麻烦。因此,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改 显带有极强的倾向性 ,作为医方上级的卫生行政部 门也有
革势在必行。 为关系亲近的下级 “护短”的可能。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
一 、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现状 定专家一般也是从事故发生地的医疗专家中抽取,这种同
(一)鉴定制度的 “双轨制”及其弊端 行之间的鉴定免不了迫于情面或其他压力而做出不公正的
所谓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 “双轨制”是指现实生活中 鉴定结论,同行与同行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加大了鉴定
存在的依据不同的法律所产生的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 过程中人为的因素。
技术鉴定和由司法鉴定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的两种方式并 (2)医疗鉴定费用偏高
存的鉴定体制。表面上看这两种鉴定制度的并峙为患方寻 当前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收费大都在三千至五千
求权利救济增加了一条途径,但事实上却带来了不少的矛 元,不服首次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收费较首次更高,这还不
盾。首先是法律并未规定出现医患纠纷时采取何种鉴定方 包括因鉴定而开支的交通、食宿等费用。鉴定开支费用数
式,当事人双方往往为医疗鉴定机构的选择争论不休—— 额较大,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迫
医院方面更倾向于各级医学会的鉴定机构,认为其更专业, 使一部分当事人对申请医疗鉴定望而却步,形成举证不能
更能反映客观事实;而患方则更倾向于司法鉴定机构,认为 的局面,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公正审理。
其高效,更能维护 自己的权益。但无论是做医疗事故鉴定, (3)鉴定结论责任不明,质证流于形式
还是做医疗过错鉴定,还是两种鉴定都做 ,都会让未被法院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采取的是集体鉴定制,鉴定人个人
认同的鉴定申请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 不签字盖章,这使得鉴定无法用证据学的要求来衡量其有
或者不服从。其次是两种鉴定制度依据 的法律不 同 ,赔 效性 ,鉴定将由谁来承担责任也不明确。鉴定委员会本身
偿数额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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