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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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在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保卫部应建立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各部门认真执行,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发(承)包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本公司(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发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各部门职责为: ㈠、安全保卫部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确保承包单位资质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审查的内容见第三十四条。 ㈡、设备维护部向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地下管线、设备资料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㈢、各相关部门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制度规定,保证合同的合理工期。 ㈣、在组织拆除、爆破等特种工作时,设备维护部应督促承包单位依法领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 ㈤、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资信度较差的企业应拒绝其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七条 计划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将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或签订安全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作为主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应经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查同意。 第八条 计划部合理确定标底范围,禁止超低价中标等危害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严禁层层转包。 第九条 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应全部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其它规定,另行赔偿。 第十条 检修、运行等电力生产运行区域的项目开工前,安全保卫部应对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考试情况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㈠、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 ㈡、有危险性的发电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以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对承包单位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单位对危险区域和项目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方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公司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督实施。 ㈢、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 第十二条 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发(承)包主体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的承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其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全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第十四条 外包工程实施开工报告(许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各项程序(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后,方可允许办理工作票等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查禁违章,掌握施工进度,提出施工安全、质量要求。 ㈠、对于发电运行、检修区域的工作,应指派监护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护,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 ㈡、每月应定期组织召开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工程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参加的安全会议,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生产、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部建立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对累计重复违章的人员,发包单位应拒绝其进入现场工作;对违章、事故多发的施工单位,应拒绝其再次投标、中标。 第十八条 合同结算工作中,应依据施工情况,由安全保卫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违章和事故考核款项。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范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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