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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第5期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Oct.2011
No.5
Journal of China Women ’s University
论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的新理念
刘明辉
摘
要:
质,文中提出并论证
了两种新的立法理念:其一是正视现行职业禁忌制度中的歧视性后果,将滞后
性 “保护”改为前瞻性 “赋权”,针对女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分类规范,赋予无需特
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
的人格尊严,借鉴国外 “防重于治”的经验,增设单位防治职场 性骚扰的义务和法
律责任,以满足现实需求,填补国家法律关于 “反性骚扰雇主责任”的空白。 关键
词: 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理念;职业禁忌;职场性骚扰
DOI 编码: 10.3969/j.issn.1007-3698.2011.05.001
收稿日期: 2011-07-06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3698(2011)05-0005
-06 作者简介:
与法律、反就业性别歧 视。 100101
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十分重视女职工特殊劳 动保护立法,
法规、 规章以及包含 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的多部法律 ,旨在保障女职
①
实施的结果有相悖之处 中国政府作为国际劳工组织 1935 年 《妇女井
公约》 45 号公约) (第的缔约国, 有履行 “凡 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 概不
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 下劳动” 的义务。我国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妇女权 益
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和 劳动范围的规定》
止所有女职工从事矿山 井下等高强度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系数的工种。国务 《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修正时, 在 将违反 院 上述规定罚款的上限从 3000 元
提至 5000 元。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 护, 但是, 随着科
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 井下 作业不一定都是重体力劳动。一方面存在非重
体力 劳动工种, 如瓦斯检测员等。另一方面, 传统的人工
工的生命权、 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为了 解决
定》 滞后及其与相关法律 不协调等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专家讨论修 正
草案, 拟改名为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笔者在 实证研究和文献比较的基础
上, 提出两个新的立法 理念以试图提升该法的品质。
一、 正视现行职业禁忌制度中的歧视性 后 果 ,将 滞 后 性 “保 护 ”改
为 前 瞻 性 “赋权”
(一职业禁忌制度保护女职工的立法初衷与其 )
① 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发 [1988] 第 9 号)、《〈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 [1989]1 号)、《女职工禁
忌 劳 动 范 围 的 规 定 》(劳 安 字 [1990]2 号 )、《女 职 工 保 健
工 作 规 定 》(卫 妇 发 [l993] 第 11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1992 制定,2005 年修订)。 还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等法律中。
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 [1990]2 号),规 定 所 有 女
职 工 禁 忌 从 事 以 下 劳 动 :1. 矿 山 井 下 作 业 ;2. 森 林 业 伐
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
的作业。
— 5 —
采掘大部分已被机器代替使劳动强度降低。因此, 此类意在保护女性的规定,
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起 到保护女性的作用。但是, 进入市场经济之后, 人力
源由传统的劳动和人事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变为
于求的矛盾、 性别歧视已经迫使女性群体逐渐边缘化。在此情况 下,
高薪的岗位列为女性的禁区, 其客 观效果是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
女性 的就业选择权。在客观上形成了女性就业的障碍, 并加剧了职业性别隔离。
难怪有妇女大声疾呼:即 “ 使我不愿意下井挖煤, 也不愿意法律禁止我去。”
从曾经发生的矿难来看, 女矿工迫于生计自愿 下井以及担心被禁止下井影响收入
的事实证实了 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 上述推断。200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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