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课件]第15讲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心理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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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讲 刑事司法中的 犯罪心理学 郑莉芳 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1.12 心理学走入刑事司法 冯特的弟子雨果·闵斯特贝格 1908年出版《在证人席上》 被称为“法律心理学之父”。 目前心理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主要集中在: 侦查、审判、执行阶段。 一、面孔辨认 1、对犯罪嫌疑人的面孔辨认 实验: 让一群被试观看一个记录犯罪过程的录像片。 要求:把这群人分为三组, A组 用语言描述犯罪嫌疑人的面孔特征 B组 在大脑里想象犯罪嫌疑人的模样 C组 没有任何要求 再让三组被试进行辨认,结果显示: 第一组准确率最低。 面孔回忆不等于面孔再认,回忆本身可能影响面孔再认的效果。 面孔记忆的提取与常用的记忆提取不同: 对房子的物理特征记忆要比记忆好朋友的面孔生理特征更容易、更清楚。 对于面孔,人们通常记得头发、颜色、身高等特征。 但提取特征的数量少并不妨碍有效辨认。 为什么会这样?? 面孔的回忆过程 a、 这个面孔是否熟悉?以前是否见过? b、 对这个面孔是怎么熟悉的?熟悉途径及地点? c、 如果熟悉,名字是什么? 任何一个过程出错,人们就可能将某一陌生面孔当作自己熟悉的面孔; 也可能碰到一个熟人,但不知是怎么与他认识的,或在哪里与他认识的; 或碰到一个熟人,但忘记他的名字,不知怎么称呼,或喊错了姓名。 为什么会这样?? 以刑事司法中的辨认为例,研究影响面孔记忆的因素。 刑事司法中影响面孔记忆的因素 A 插入信息或诱导提问会干扰面孔记忆 比如: 讯问时提问 “案发时你看到的那个人像谁?” B 无意识漂移可能干扰面孔记忆 看到陌生面孔时,链接到错误的熟悉面孔和错误的熟悉地点和方式,都会使证人将案发前后偶然记忆的旁观者面孔回忆出来,导致错误的面孔记忆。 证人对面孔的熟悉性判断是正确的,与特定场所的联系也是正确的,但错将旁观者与犯罪嫌疑人面孔相混淆 2、司法辨认的方法 ——单一辨认:指证人或被害人辨别某一个对象(人或照片)是否为犯罪人的过程。 最简单,但易出错。 ——列队辨认:证人或被害人从由犯罪嫌疑人与陪衬者组成的队列中挑选出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但陪衬者数量应该是多少? 英国:列队辨认陪衬者数量最低不得少于7人 美国:不得低于5人 我国:公安机关,列队个数不得少于7人(陪衬者只有6人) 检察院规定列队个数不得少于5人(陪衬者只有4人) ——照片辨认实践运用较多。 英国:照片辨认必须达到12张,且年龄与相貌要相似 我国:最低数量(公安机关10张,检察院5张) 如果存在目标缺失,容易使辨认人员产生错觉,倾向指认其中一个为并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 3、辨认程序 为减少辨认错误率,建议采用以下规则: ——双盲:由对列队或照片成员情况不知的侦查人员主持。 ——首先明确告知证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在列队或照片中。使证人无法感觉到辨认压力。 ——在列队中或照片中不应突出犯罪嫌疑人 ——证人作出辨认结果后,应先让其做出对结果的明确陈述。然而再对结果作出反馈。 侦查人员的 过度询问、 言语诱导、 动作倾向 都会影响证人的辨认准确度。 小链接:模拟实验的背后 研究者模拟一个犯罪过程,然后让证人从列队中挑选出犯罪嫌疑人。 事实上,真正犯罪人不在列队中,但未向证人说明, 结果: 78% 选择其中一个无辜者作为犯罪人。 如果提前警告犯罪人可能不在内 33% 选择无辜者作为犯罪人。 即使警告后,仍有三分之一选择无辜者作为犯罪人。 这一错误现象是危险的,因此要尽力减少辨认错误。 二、讯问九步法 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应采用不同的策略。 特定的案件中审讯策略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嫌疑人的人格、 被指控的犯罪类型、 可能的犯罪动机 和嫌疑人对讯问的最初反应。 例如犯罪嫌疑人可分为两大类: 易动感情的犯罪人—— 犯罪时可能感觉到痛苦或自责 可采取同情或唤醒良知的方法 不易动感情的犯罪人—— 对罪行没有自责,没有情绪波动 根据事实分析的方法,唤醒理智思考 步骤一:“直接正面对质” —— 直接发问:确定地告诉嫌疑人实施了被控的犯罪。 陈述应显示出有把握,即使没有确凿证据,也不能给嫌疑人任何暗示,如果必要,审讯员必须假装作有证据: “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 “你昨天晚上在哪里?” “你和某某(受害人)是什么关系?” 在最初对质后留一个简短停顿,严密观察嫌疑人的行为反应。 如果出现消极反应,则视为欺骗 应继续说服嫌疑人说出真相。 切忌不能作出明显宽大的承诺,否则使供述无效 “昨天晚上某某某死了,你知道吗?” 步骤二:“主题发展” —— 审讯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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