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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医疗设备和人员配备管理规定(试行)
为实践公司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推进《海洋石油员工健康促进计划》,保障海上作业设施的基本医疗条件,规范海上作业设施医疗设备的配置和医务人员的资质,依据《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海上作业设施,包括海上油气生产平台、钻井船/平台、大型的铺管船、起重船、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生活支持设施,等。远离城区或周边缺乏公共医疗资源的陆岸终端、施工/作业场所也可参照此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航行类的船舶。
海上作业设施医疗设备的配备,按照设施上人员定员分为三类:
A类:额定人员多于100人
B类:额定人员在15-100人
C类:额定人员少于15人
A类、B类海上作业设施必须设有医务室并配备专职医生,C类海上作业设施可以不设医务室和医生,但应提供相应的备用急救室。
海上作业设施专职医生的基本资质要求:
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在正规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的经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质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取得有效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
经过急救培训,取得有效的“高级急救员培训合格证”;
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和资质要求;
应有能力完成附件1中的工作内容。
为了保障对海上作业设施医疗服务的后方应急支持,海上作业设施上聘用的专职医生,应来自于专业的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心医院、综合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质(详见附件2):
1) 具有独立的全责法人资格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熟悉海上石油作业的特点,具备海上医疗服务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建立了完善的海上医疗管理体系和后方应急支持系统,可以24小时为海上专职医生的日常诊疗和突发性医疗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有能力为海上作业设施提供医疗设备、器械、耗材、药品的采办、检查等服务,并定期检查海上医疗服务质量。
有能力为海上作业设施的专职医生提供全科培训和急救培训,并为海上专职医生制定了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至少包括:为海上专职医生每两年安排一次规范的急救培训,每5年安排一次规范的全科医师培训,预防职业病方面的知识培训,等。
海上作业设施医疗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务室的设计和布局
1、B类作业设施医务室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A类作业设施可根据平台或钻井船等情况,可相应增大医务室面积。对于目前尚不能满足面积要求的设施,为了应对特殊情况下医务室空间不足的不利条件,作业设施可指定医务室附近一个较大的房间作为病人转运或抢救的场所。
2、应有取暖及通风换气设备,保证最低温度20℃;医务室应有应急照明设施,保证急救时照明;应有足够的电源插座,保证急救设备的使用。
3、应有洗手盆和下水,供应冷热水,医务室内或临近医务室处至少有一个通风良好的冲水厕所;医务室门口应宽敞,其宽度应能保证担架顺利出入。
4、医务室不能作为医生的常设住所,但医生的住处必须靠近医务室。
5、医务室的基本设施见附表1。
(二)备用急救室的基本要求
1、备用急救室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进出方便,靠近运输工具的停靠地点(如直升飞机甲板)。
2、设有能与陆地或与附近海域其它设施的联系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
3、配有一个非医生急救箱,非医生急救箱配置单见附表2。
(三)海上作业设施必须配备常用的诊疗设备、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和耗材,以满足日常诊疗和急救的需要。
1)医疗设备及器材基本配备见附表2
2)医疗耗材基本配备见附表3
3)紧急心肺复苏机配置单见附表4
4)内科急救箱配置单见附表5
5)外科急救包配置单见附表6
6)非医生急救箱配置单见附表7,箱内药品应为非处方药。
(四) A类、B类医务室应配备足够的常用药品和必备的急救药品,其中常用药品的数量和品种可根据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工作性质和季节进行调整;必备的急救药品为强制性规定,必备的急救药品基本配置单见附表8。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按规定销毁过期和变质药品,及时补充,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数量。
对于海上配备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对于需要定期检定的设备、压力容器、计量设备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期间,医院必须为海上提供备用设备。
本规定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海上作业设施专职医生的职责
海上作业设施专职医生承担在海上作业设施上所有人员的一般医疗诊治、急救,同时具有健康保健、职业病预防的职能。
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医疗诊治
1.负责海上作业设施所有人员疾病的一般医疗诊断、治疗,并详细记录诊断、治疗结果和用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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